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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杭州代办处接到有关个人专利申请费用减缓的咨询电话。
情况如下:申请人陈某,台湾省台东县人,现在杭州工作,年收入不足25000元人民币,欲申请费用减缓。
代办处回复: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9号局令颁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7条第1款[1]的规定,申请人必须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申请人在得知该情况后,随即重新提交了申请文件。代办处工作人员在进行文件审核时发现,在请求书第8栏的“单位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一栏中填的是“台胞证×××××”。而在申请人地址一栏中,填写的是“浙江省杭州市××区××花园×幢×××室”(杭州市内商品房,高档社区)。同时,陈某以年收入不足25000元人民币的理由申请费用减缓。
在本案中,有几点值得注意的地方。一是如何判断申请人是否为国内申请人。是根据申请人地址的指向,还是单位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在实践中,代办处一般是以申请人地址的指向为准,但如果遇到像本案这样申请人地址和个人身份证号的指向明显不一致的,应该以哪个著录项为基准判断呢?二是《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第七条对个人费减的规定称“个人请求专利费用减缓的,应当在费用减缓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的年收入情况,必要时应当根据专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在《规程》中对“必要时”的解释称“一般情况下,对国内个人提出的费用减缓请求不要求其提供证明,对国外申请人、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及国内社会知名人士所提出的费用减缓请求按现行处理方式要求其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
因此,第一,《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对申请人赋予了如实填写本人年收入情况的义务,专利局有理由相信申请人在费减请求书上陈述的请求费减的理由是真实的,专利局没有查证的义务,事实上面对大量的申请也不可能去一一查证。第二,从《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二条[3]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专利费用减缓审批是应申请人请求而启动的一项程序,在这里,专利局是被动的地位,专利局只能就申请人请求书的内容是否符合费用减缓的条件而作出相应的审批决定,假如申请人不请求,专利局不能主动给予费减。第三,《规程》称,“一般情况下”不要求国内个人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即不排斥在特定情况下专利局可以要求国内个人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费减证明。即专利局就是否要求国内申请人提供相应费减证明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第四,专利局是否应当明确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人地址栏中填写其住所或经常居所。在专利申请中,申请人地址不仅仅起到专利局联系申请人的作用,还为专利局判断该申请是否属于国内申请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现实中不乏申请人因为各种原因将非住所地址填写为申请人地址。而居民身份证的号码中虽有地址码的信息,但因为不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并不影响专利申请的受理。因此,在很多申请文件中,该著录项目经常空缺。
至此,该案中,根据申请人地址判断,申请人在国内有经常居所判断。陈某应当视其为国内申请人,但由于请求书中“单位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一栏中有明显不符合国内一般申请人减缓条件的信息。专利局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由相应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或作出相应的情况说明。
通过本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中关于个人费用减缓审批手续的相关规定还需不断完善。现行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对国内一般申请人,如果个人年收入在25000以下的,给予费用减缓,而对外国申请人和台、港、澳地区的申请人,以及国内社会知名人士,则要求其提供由其户口所在地或居所地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在实践中,不仅不能凭申请人地址片面认定申请人是否是国内一般申请人,是否“有必要”提交费减证明,而且对《规程》中提到的“国内社会知名人士”缺乏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也容易引起争议。因此,是否可以借鉴一下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现行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将申请人分为个人、小企业(员工数在500人以下)、非企业单位申请人、大企业(员工数在500人以上)。对于个人(无论收入多少)、小企业、非企业单位申请人,采取按比例减缓。审批时,个人申请人可以获得减缓,小企业和非企业单位申请人在提供一份说明其是小企业或非企业单位的声明后,即可获得减缓。另外还可以设置一个特别程序,对没有生活来源的个人,可以通过该程序减缓全部申请费用和一部分代理费。对小企业和非企业单位申请人提供的声明,可参照《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4]的相关规定,查实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在企业信用度档案中备案,并撤销批准费用减缓的决定。做这样的区分在现阶段的意义可能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鼓励小企业以企业名义申请专利,避免小企业为规避费用减缓的门槛而以企业主个人名义将本企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这样可以更真实地反映职务申请的比重,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提供更真实的背景信息。二是可以简化专利局关于费用减缓的审批手续,减轻申请人负担,进一步鼓励专利申请。三是通过倡导实事求是的办事作风,维护专利费用减缓审批程序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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